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铧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5********6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5民初10290号  | 
    
案号  | 
      (2022)湘0105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曙光、苏铧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货款174153元及逾期利息(以174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苏曙光负担1103元,由被告苏铧钦负担1103元。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曙光、苏铧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货款174153元及逾期利息(以174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苏曙光负担1103元,由被告苏铧钦负担11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