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铧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5********6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5民初10290号
案号
(2022)湘0105执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曙光、苏铧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货款174153元及逾期利息(以174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苏曙光负担1103元,由被告苏铧钦负担1103元。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曙光、苏铧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货款174153元及逾期利息(以174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尚美莱扣板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苏曙光负担1103元,由被告苏铧钦负担11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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