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细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9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954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恢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云、廖细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贷款本金634276.4元及利息35210.69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8.645%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669487.09元;二、被告王波云、廖细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律师费14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在最高限额1016323元内对被告王波云所有位于郴州市寒溪路55号恒大华府二期5栋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北湖不动产权第0023276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4.87元,减半收取5517.44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687.44元,由被告王波云、廖细乃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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