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2958号
案号
(2022)湘1003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366.41元,利息4341.04元,违约金5900.89元(利息和违约金均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0.21元,减半收取495.1元,由被告曹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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