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夏林、郑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603.84元、截至2019年9月29日结欠的利息9572.08元,另应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0.7%向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郑志涛对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夏林、郑小平应偿还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志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夏林、郑小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4元减半收取5787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10207元,由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夏林、郑小平、郑志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