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欣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5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2773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1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1945.68元;ニ、被告张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以101945.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代偿金实际清偿之日;分期清偿的,以欠付代偿款余额为基数分段计算);三、被告贺欣冉、杜延胜对以上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永超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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