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民三初字第1340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恢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汇达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滨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5年10月10日应支付逾期利息为153766.67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慧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刘晋、崔晓叶、朱鹏飞、崔聪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滨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1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汇达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慧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刘晋、崔晓叶、朱鹏飞、崔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