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勇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5********1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2850号
案号
(2022)川1802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勇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雅安市运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大鲵医疗费12,000元;二、驳回原告雅安市运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被告段勇毅负担1,120元,原告雅安市运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行负担1,120元;此款原告雅安市运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垫付,被告段勇毅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雅安市运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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