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毅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2902号 |
案号 |
(2022)川1802执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毅梅、方世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借款本金37500元,支付从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的利息699.7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3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元,由被告方毅梅、方世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二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