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鸣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81********1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81民初3956号
案号
(2022)赣0781执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钟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1.85元、借期内利息12870.06元、复利(以借期内利息1287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自2020年11月29日计算至还清借期内的利息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9999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2%自2020年11月2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被告钟鸣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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