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6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5616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8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章忠年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章忠年,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南浔支行;开户账号:6217231205002617009)。二、被告许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忠年110758.8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章忠年,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南浔支行;开户账号:6217231205002617009)。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公司、许平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章忠年负担142元,被告许平梅负担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请汇入吴江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740275606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原告章忠年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922元中的7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