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增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6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4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3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292元。上述欠款,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21292元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若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期还款,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第一项中约定的货款71292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实际欠款,并以实际欠款数为本金,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江增亮对第一二项中约定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第一、二项中约定的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江增亮对此事互不追究,原、被告各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消除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30元,因诉前调解,按受理费标准的25计算收取395.58元,保全费732.92元,两项合计1128.50元,由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江增亮负担。上述款项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江增亮定于2020年5月20日前迳付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科美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30元,因诉前调解,按受理费标准的25计算收取395.58元,保全费732.92元,两项合计1128.50元,由被告江门市荣耀电子有限公司、江增亮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