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燕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02********3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2民初4655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燕芳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090.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9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廖燕芳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676.19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30元(原告已预交430元),由被告廖燕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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