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漾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DA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21民初3001号 |
案号 |
(2021)豫1521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君赔偿原告石国胜各项损失60530.95元(已给付5000元抵作等额赔偿款)。被告漯河漾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8-原告石国胜各项损失12106元。上述义务限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自履行完毕。其余损失由原告石国胜自负。款均打入石国胜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大悟县宣化镇分行账户,账号6228481619737524278。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石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6元,原告石国胜负担1098元,被告王君负担1373元,被告漯河漾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忠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4MA9F3CDA0H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东150米光明水岸四号楼3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