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U47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2民初1877号 |
案号 |
(2022)湘0102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项949251.4元;二、由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080元;上述(一)、(二)项共计995331.4元,限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58元,由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项949251.4元;二、由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080元;上述(一)、(二)项共计995331.4元,限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58元,由被告长沙舜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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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四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2MA4QHNU4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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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李家湾游客中心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