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2民初1985号 |
案号 |
(2022)湘0302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志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欠款本金92,370元、消费手续费2872.71元、截止至2020年6月7日的利息11,459.33元,共计106,702.04元;并自2020年6月8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上浮3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刘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