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523********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861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4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勇、张小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119997.30元及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止未付期内利息3909.18元、逾期罚息835.26元;二、马勇、张小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23906.48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马勇名下上海通用雪佛兰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92353106、车架号为lsgxc8357kv41320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马勇、张小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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