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明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1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4民初25号
案号
(2022)赣0824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巍购车款868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利息为11255.07元,此后利息按本金86800元、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明吉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对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聂明吉向原告代为清偿:三、驳回原告李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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