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0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1228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6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9月23日的利息53333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卫标、沈家峰、张宁宁、许科、沈琳、高磊对被告张家港通骏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1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卫标、沈家峰、张宁宁、许科、沈琳、高磊共同负担。被告方应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