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5********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14485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3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青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租金7,200元;二、被告何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青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集装箱的逾期使用费(自2020年1月12日至实际归还租赁的集装箱之日止,以600元/月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何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青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160元;四、被告何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青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物(集装箱1个,规格为40hc,颜色为红,集装箱号为tghu775254),如不能返还或已毁损则被告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14元,由被告何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