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3********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2民初435号 |
案号 |
(2022)赣1022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军、涂丽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30807.45元,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利息。二、拍卖或变卖被告潘军所有的坐落于黎川县日峰镇五一村车前坪山的住房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被告潘军、涂丽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846.97元,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四、被告涂应水对被告潘军借款30000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2.5元,由被告潘军、涂丽辉承担2136.4元,由被告潘军、涂丽辉、涂应水承担35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