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7640号 |
案号 |
(2018)鲁1102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山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借款本金1 068 764.24美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二、被告日照可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高仕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荣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金玫花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峰、被告李伟、被告李超、被告丁立峰、被告丁立军、被告林祥军、被告李光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日照可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高仕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荣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金玫花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峰、被告李伟、被告李超、被告丁立峰、被告丁立军、被告林祥军、被告李光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山花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 319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