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刑终438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恢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九、十、十一项,即:(一)被告人姚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本案查封、扣押财产)。(二)被告人姚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九)被告人李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被告人张志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被告人孔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即:(三)被告人杨华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五千元(所判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王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五)被告人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六)被告人刘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七)被告人杨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八)被告人赵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十二)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具体退赔情况详见附表一;被告人姚东、赵强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62651.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财产的具体处置意见详见附表二;对尚未追缴到案或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姚东的个人财产继续予以追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华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五千元(所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所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所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九、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具体退赔情况详见附表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东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62651.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财产的具体处置意见详见附表二;对尚未追缴到案或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继续予以追缴;对姚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为其及其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后,继续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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