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5965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匡振远借款本金18875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利息为15000元;自2020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8875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庄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鹏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杰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贺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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