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6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6649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8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国强借款本金128388.77元、利息1030.58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2838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本息总额超出166000元后按166000元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39719446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邱国强负担232元,由被告沈斌负担1598元,经原告邱国强同意,被告沈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邱国强,原告邱国强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