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4207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3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少辉、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839995.13元、利息4293.99元、罚息、复利98079.84元,合计942368.96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98%计算的罚息、复利;二、金少辉、曹丽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8875元;三、叶清、王国琴、王杰、王静对被告金少辉、曹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少辉、曹丽追偿。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叶清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交《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转账记账凭证》、《扣款回单》证明。其中,《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载明:“收款人账号:9702260001000010;收款人名称:贷款-对私;摘要:叶清帮金少辉代偿;”,客户/代办人签名栏有原告叶清签字。《转账记账凭证》载明:“付款人叶清,收款人账号9702260001000010,金额931471.01,摘要:叶清帮金少辉代偿,挂账编号20171206000677836182”。《扣款回单》载明:“借款人姓名:金少辉,授信机构:2610-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贷款起始日2015-09-23,贷款到期日2016-09-23,扣款日期2017-12-06,本息合计931471.01,贷款余额0.00,还款户名、金额及账户为叶清、931471.01、20171206000677836182”。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7)苏0591民初6309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059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转账记账凭证、扣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叶清陈述:原被告同时为案外人金少辉做了一个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因为金少辉未能偿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一共是105万元,由三人口头达成协议各承担三分之一即35万元,在此前提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5万元借条,案外人金少辉没有出具借条人不见了,还有35万是原告承担的担保责任。为此提供《借条》,载明:“今借叶清现金35万整,2017.12.7到2018.1.7日返钱。借款人:王杰(签字并捺印),身份证3403041979****0059”。本院认为,关于连带保证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已生效的(2017)苏059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原告叶清、被告王杰、王国琴、王静四人均系金少辉、曹丽的保证人,对金少辉、曹丽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叶清于2017年12月6日已代金少辉、曹丽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清偿全部债务。据此,原被告之间系连带保证关系,原告在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内清偿。庭审中,原告虽然提供《借条》,但本案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共同连带保证人,而非借贷关系,且从原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还款的行为事实来看,其付款系为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向被告出借款项。据此,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基于连带保证法律关系,有权要求被告王杰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份额,即232867.75元(931471.01/4=232867.75)。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对代偿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将该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0年8月6日,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被告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清人民币232867.75元,并支付以232867.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4650)。二、驳回原告叶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959元,由原告叶清负担1262元,被告王杰负担2697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自愿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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