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6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391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6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庄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5938元及相应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4844.8元、还款违约金3336.8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由被告庄丽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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