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7********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37民初5号
案号
(2022)冀0637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见裁判文书主文:一、被告张鑫、张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甄振清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8%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二、被告张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甄振清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8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80元,减半收取计18040元,由被告张鑫、张青共同负担15635元,由被告张青负担2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鑫、张青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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