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4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3民初1443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2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郭月高货款143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被告程小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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