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高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5********2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303民初2990号 |
案号 |
(2022)黔0303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杜高祥、刁锦全、苏本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袁志军、王一川、姚金龙合同款项105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5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袁志军、王一川、姚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60元,由杜高祥、刁锦全、苏本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