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5********0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3民初1765号 |
案号 |
(2022)桂1103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德华、杨志华应支付原告刘永、黄小燕货款7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德华、杨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