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裕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5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4民初18061号
案号
(2022)湘0104执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裕武向原告洪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利息20010.95元,合计220010.95元。限被告汤裕武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汤裕武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洪军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2元,由被告汤裕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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