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裕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4民初18061号 |
案号 |
(2022)湘0104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裕武向原告洪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利息20010.95元,合计220010.95元。限被告汤裕武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汤裕武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洪军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2元,由被告汤裕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