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朝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3********1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02民初6372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4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赵学军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宜);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被告柴朝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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