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国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0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4335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4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冯国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景春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冯国付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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