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5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2民初845号 |
案号 |
(2022)冀0132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志刚、孙爱华于本调解书生效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孔少辉劳务报酬32160元;二、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胡志刚、孙爱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