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5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2民初845号
案号
(2022)冀0132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志刚、孙爱华于本调解书生效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孔少辉劳务报酬32160元;二、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胡志刚、孙爱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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