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3民初514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2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桥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支柳青货款191000元。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