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7********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1民初3309号
案号
(2022)冀0131执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颜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4560.1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王月、王龙、刘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平泉路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hj3211、冀hw232挂的欧曼牌/鲁犇牌牵引自卸半挂车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3609元,由被告李颜民、王月、王龙、刘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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