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3********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303民初2133号 |
案号 |
(2022)鄂0303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敏应偿还原告赵海波借款本息合计850000元。支付方式:被告吴敏于2021年6月5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2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果被告吴敏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赵海波有权就所有未付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曹培淋、徐锦瑞对被告吴敏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方式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赵海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吴敏曹培淋及徐锦瑞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