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3********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303民初2133号
案号
(2022)鄂0303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敏应偿还原告赵海波借款本息合计850000元。支付方式:被告吴敏于2021年6月5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2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果被告吴敏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赵海波有权就所有未付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曹培淋、徐锦瑞对被告吴敏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方式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赵海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吴敏曹培淋及徐锦瑞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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