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圣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8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843号
案号
(2022)皖0181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圣国、宣礼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陶庆岳工程款178730.67元及利息(利息以178730.6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庆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蔡圣国、宣礼健负担1937元,原告陶庆岳负担348元;鉴定费11400元由被告蔡圣国、宣礼健负担10000元,原告陶庆岳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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