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日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2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2民初295号
案号
(2021)皖0211执3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日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国愿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古国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古国愿已预交),由被告姚日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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