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2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1民初3451号
案号
(2022)皖0211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邢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邢美华借款本金16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邢俊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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