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6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8058号
案号
(2022)皖1202执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玉英、陈春阳、陈小悦各项损失赔偿款615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玉英、陈春阳、陈小悦各项损失赔偿款5500元;三、被告杨辉、阜阳市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马玉英、陈春阳、陈小悦各项损失297722.2元;四、驳回原告马玉英、陈春阳、陈小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2.84元,减半收取3766.42元,由被告杨辉负担3306.42元,由原告马玉英、陈春阳、陈小悦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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