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2民初2198号 |
案号 |
(2022)皖0211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借款14505.14元,利息1332.17元,违约金501.64元,共计16338.9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