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咸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5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1民初3318号
案号
(2021)皖0211执30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扬美、汤咸权归还原告姚顺旺借款30000元,给付方式为:于2021年11月3日给付3000元,11月30日前给付7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李扬美、汤咸权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归还款项,则原告姚顺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三、原告姚顺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姚顺旺负担95元,被告李扬美、汤咸权负担3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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