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邦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6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3民初3374号
案号
(2022)皖0203执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36000元及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5元,由被告董邦民负担367元,原告李明负担8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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