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5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恢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款项419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9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32元,减半收取4416元,财产保全费3036元,共计7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