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明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1********5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8020号
案号
(2022)黑0103执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与被告霍明然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二、被告霍明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借款本金24455.4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30日,透支利息4900.4元,违约金1892.91元,自2020年12月31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霍明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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