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皋桂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81********1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1003民初92号
案号
(2021)黑1003执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皋桂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英明各项损失1057826.83元;二、驳回原告刘英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0.00元,减半收取计7160.00元,由被告皋桂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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