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大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7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21民初2212号
案号
(2021)湘0321执1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大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华借款本息合计27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玉华对被告郭锡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595元,由被告刘大海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