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24民初4242号
案号
(2022)赣0424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立猛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立猛利息1418666.67元以及后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姜丽对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的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姜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辛海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余立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4元,由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承担34149.33元,由原告余立猛自行承担74.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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