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2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4民初4242号 |
案号 |
(2022)赣0424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立猛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立猛利息1418666.67元以及后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姜丽对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的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姜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辛海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余立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4元,由被告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辛海英承担34149.33元,由原告余立猛自行承担74.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