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4民初3762号 |
案号 |
(2022)赣0424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修水县华洋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2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原告修水县华洋润滑油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周小平负担,由被告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连同本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一并给付原告修水县华洋润滑油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